第八十一条

有效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