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的创新试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