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市级责任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行业、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在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明确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并动态调整。

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