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需求清单;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