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及其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