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及其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