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监督管理规则,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