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大数据中心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规划和建设本系统、行业业务应用专题库,并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主题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