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保障/第二节 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