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部门,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相适应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