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四)沿岸捕捞;(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