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四)沿岸捕捞;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