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众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为社会公众和活动组织者的交通组织、安全保障以及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提供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