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设施的巡查工作;经巡查发现设施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指挥协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