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