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设置的设施分别依法确定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施,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维护养护。

本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维护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