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滨水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