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滨水公共空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滨水公共空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