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黄浦江、苏州河水系的水环境治理交流协作,提升黄浦江、苏州河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