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