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