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