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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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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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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