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需要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