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红色文化资源管理单位在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日和法定纪念日期间,组织开展具有教育意义的纪念庆典仪式。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红色文化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和场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