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红色文化资源管理单位在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日和法定纪念日期间,组织开展具有教育意义的纪念庆典仪式。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红色文化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和场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