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刻划、涂抹;
擅自设置、刻划、涂抹、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五)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六)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拆除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八)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
(九)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