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和史志研究机构根据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备选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本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有关红色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