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