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