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落实辖区内反恐怖主义工作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