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七条有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监测,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