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对其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