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