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