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供热期自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止。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气温状况决定适当提前或推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