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二条已废止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在进入采暖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按供热规划、行业指标及设计标准生产并提供符合供热要求的热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