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气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