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