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