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