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采取抗震、防洪、防火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筑特色风貌塑造和既有住房节能改造。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合理、抗震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和庭院,推进美丽庭院创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