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绿色高效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进农业资源综合保护、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循环使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节水、蓄水、调水,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支持建设各具特色的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