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工匠以及电商、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就地就近接受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培育新一代有知识、守法律、掌握普通话以及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