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充实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乡聘村用,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政补助、培养培训等待遇,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