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优化调整、补足配齐乡村教师,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