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优化调整、补足配齐乡村教师,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