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科技领域稳定支持机制、农业科研激励机制,培育创新主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加快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建设。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