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追溯体系,推进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鼓励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宗农产品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品牌强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