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优化村庄布局,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指导。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村庄现状,顺应村庄发展规律,保留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