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按照规定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