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