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推广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工业化方式建造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绿色生产的要求。新建商品住房、安置房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但安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采用装配式建设、装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