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第三十二条有效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