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第二十条有效加强对天竺山、莲花山、云顶山、北辰山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采取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调整补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