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